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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阳职院委员会党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5-0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和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日常履职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治理水平,建立科学完善的党员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全院广大党员积极践行“四个合格”,争先创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履职积分管理机制,为推动学院“双高计划”建设和内涵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党员履职积分管理遵循“分类积分、量化考核;标杆引导、底线管理;奖优罚劣、激励奉献”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正式在岗教职工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四条 党员履职积分制实行量化积分,采取加减分的方法进行,每半年完成一次积分初评,一年度为一个积分周期,周期内实行加分和扣分,周期末通过累计积分的方式确定评议等次。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原分值予以消除。

第三章  积分设置和内容

 党员履职积分管理包括基础积分、业绩积分和奖励积分三部分。

第五条 基础积分(60分):以减分方式进行操作,主要考核党员个人遵守党内规章制度、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履行党员基本义务和参加党内活动等方面情况。围绕思想政治、业务素质、服务师生、遵纪守法、师德师风、组织生活、廉洁从政、作风纪律等方面设定积分项目。

第六条 业绩积分(40分):以得分方式进行操作,主要根据党员履行岗位职责、承诺践诺和工作任务中完成情况和积极奉献、主动作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进行评定积分。结合党员所在工作岗位、承担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党员承诺事项设定积分项目,该项目设定由党支部会同党员所在部门,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按学期逐项分解到每名党员,并由党员个人做出公开承诺,经基层党组织会议研究审定后,按半年进行履职积分。得分情况依据完成工作任务量和承诺兑现程度,由各基层党组织会同党员所在部门进行会审认定并给予相应积分。

第七条 奖惩积分(20分):对党员能够按期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表现突出、对学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本部门及上级各部门表彰奖励的,应给予加分。因党员个人出现重大过错,对学院和工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除扣除对应项目积分外,还应在综合积分的基础上扣分。各基层党组织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详细的加减分项目和评分标准。

第四章 积分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 党员管理积分制由党员个人按半年进行积分申报、党支部半年积分登记和各党组织年底统一评定等次三部分组成。党员积分的计算方式为“党员积分=基础积分+业绩积分±奖励处罚积分”。记分员一般应由党支部支委兼任,也可由党支部推选产生,负责日常台账登记工作。

第九条 积分申报。由党员本人每半年向支部填报《中共咸阳职院委员会党员管理积分个人申报表》(附件1)。其中,基础积分由党员本人对照积分细则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后得分;业绩积分根据党员半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得分,普通党员由各支部书记审核并签注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及完成质量等意见;教工支部书记和学生支部书记由各院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审核并签注意见;各院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处室党支部书记由组织人事处初审并报院党委审定。奖励积分由党员向党支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党支部统一审核后得分。积分申报表填写好后要及时送交记分员保存,记分员每半年要结合平常考核对党员的日常表现、工作任务完成及出勤情况等进行跟踪登记,并报党组织书记审核并写出初评意见。

第十条 积分管理。按照“初评、评议、公示、登记”四个步骤进行。

   1.初评。各党支部每半年召开支委会,依据党员个人积分申报情况,结合党员日常政治思想表现、实际工作成绩、参与组织活动、半年考核记录等,逐人进行汇总,核实每名党员的基础积分、业绩积分和奖励积分,提出积分初步意见。

   2.评议。各党支部每半年就党员积分情况召开1次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支委会初评的党员履职积分情况,对所属党员的积分进行讨论评定,并根据支部日常记录、工作资料和师生意见,逐项评议,集体讨论,形成积分评定结果,并由党支部书记统一签注意见。

   3.公示。各党支部对每位党员的积分评定结果经党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5天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党支部将党员积分评定结果予以登记并存档。公示期内如遇党员本人或师生群众对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党员所在支部反映申诉,各支部要及时复核并说明原因,复核结束后予以重新认定。

4.登记。各党支部每年年底由记分员在党支部积分台账上逐人登记积分,并上报院党委备案。

第五章 积分等次

第十一条 综合积分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年度积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年度积分在70—89分的为“合格”等次,年度积分在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对履职积分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可作为评优评先、民主评议党员、后备干部推荐的重要参照依据。凡被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该党员年度民主评议等次必须为“优秀”。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对积分较低的党员要进行约谈和处置。对“基本合格”等次党员,党组织书记要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限期整改提高,且各类评先评优不予考虑。是预备党员的,要延长预备期。对“不合格”等次的正式党员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慎重稳妥的作出组织处置;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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